發布時間:2022-01-15 編輯:本站
新聞詳情
自己的愛車,出于友情、愛情、親情,借給別人,或為了賺點零花錢租給別人使用,可能產生如下風險:
1
民事賠償:車輛損毀、人員傷亡的賠償
2
行政處罰:交通違法,罰款、扣分
3
刑事責任:駕駛人違法犯罪,車主可能受累
刑事犯罪少有發生,行政處罰一般也無傷大雅。大家最關注的還是民事賠償責任了。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在機動車所有人(車主)、管理人對發生交通事故有過錯時,車主、管理人才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具體說就是:駕駛車輛一方對造成交通事故有責任的,先由交強險賠,不足部分由駕駛人(使用人)賠,車主、管理人有過錯的,也要相應賠一部分。
發生事故,車主是否要承擔賠償責任?
依據《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可以看出,機動車的所有人只有在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情形下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車主怎樣才算是沒有過錯呢?
包含兩個方面:
一、 確保車子沒有問題,排除安全隱患,比如剎車不能是壞的。
二、 確保車子的承租人、借用人有合法有效的駕照,要看下是不是他本人的駕照,還不能是過期的駕照,準駕車型也要符合,等等。
若承租人明知使用人沒有駕駛資格,承租人是否應與使用人承擔連帶責任?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并使用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的規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員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承租人租用車輛,對于車輛的使用負有管理的義務,如果在明知使用人(駕駛人員)沒有駕駛資格的情況下還將車輛轉借給無證人員駕駛使用發生交通事故,承租人存在過錯,應根據其過錯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轉借或轉租情況下,誰來承擔賠償責任?
我們認為,轉借、轉租情況下發生交通事故的,如果轉租、轉借時確認過使用人有駕駛資格,且無不良行為傾向,確認過車子性能良好,則轉租、轉借人不需承擔責任,邏輯和《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是一致的。對此,我們團隊也有幫助轉租人撇清責任的成功司法案例。
在衛斌與李沐晨、趙素真、李新力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中,發生的便是將車輛借給他人,他人未經允許出借給第三人的情形。原告的兒子衛某初三學生,與被告李某系同學關系。李某向衛某借電動車去釣魚,在釣魚的過程中將車輛轉借他人騎,他人在騎行的過程中發生車禍,造成車輛嚴重受損。法院認為李某與衛某之間借用車輛騎行的行為,系借用法律關系,李某有義務將借用之物原物返還。如借用物在借用期間發生損壞,借用人有義務對借用物品進行維修或者折價賠償。李某轉借行為并未得到原告的許可也未得到原告的事后追認,故李某應當作為借用人向出借人承擔借用物損害賠償責任。
在上述案例中我們得知,將個人車輛租借給他人,他人未經原車主同意擅自將車輛轉租轉借給第三人,若第三人造成車輛損壞的情況,則擅自轉借的當事人應當承擔責任。依據合同的相對性原理,第三人造成車輛損壞時,出借方要求擅自轉借人賠償合法有據。同時依據侵權責任法,車輛所有人也可以直接尋找第三人進行索賠。
2013年11月底,花某向唐某提出租借其已投保交強險車輛的請求,在審核確認花某具備駕駛條件的情況下,唐某與花某簽訂了租賃合同,并將蘇F1695D號小型普通客車出租給了花某。同年12月2日,在征得花某同意后,同村年僅17歲的劉某將花某租來的車借來使用。后遇有黃某駕駛的中型普通客車由南向北行駛,兩車碰撞發生交通事故,致乘坐黃某客車的季某等七名乘客受傷。
交警大隊的認定書認為,劉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轉彎時未讓直行車輛先行,其過錯行為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黃某駕駛機動車時觀察疏忽,車輛行經人行橫道時未減速慢行,其過錯行為是造成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季某等七名乘客不承擔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唐某與被告花某之間具有合法的租賃手續,其已盡到合理審查之義務,對事故的發生不存在過錯,故對七原告的損失無需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花某未妥善保管租賃車輛,將車輛交由無駕駛證的劉某使用,其對本起事故的發生存有一定的過錯,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被告劉某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七原告受傷的事實客觀存在,且其對公安機關出具的承擔事故主要責任的認定無異議,應承擔主要責任。因事故發生時劉某尚未成年,故其應承擔的賠償部分由其法定監護人承擔,審理過程中劉某已滿十八周歲,故其應與監護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在上述案例中我們得知,將個人車輛租借給他人,他人未經原車主同意擅自將車輛轉租轉借給無駕駛資質的第三人,若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則第三人和明知其無駕駛資質的租借人都應承擔責任,而原租賃人不知情,則不承擔責任。
法律法規匯總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
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
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
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
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車輛轉租轉借風險規避
在充分了解租、借愛車可能發生的危險之后,安某認為,最好的規避風險方法就是在借出車輛時慎重行事。對于從租賃公司租的車輛嚴格按照合同規定使用,對于自己保有的車輛在租借給朋友時也要充分了解朋友是否有駕駛機動車的資格,并將汽車使用人的身份證、駕照都復印保留。
在出租出借車輛時,可以簽訂合同或協議將車輛租借雙方的權利義務規定清楚,同時在協議中注明:機動車使用期間所產生的各項責任、費用,均由借用方承擔。為避免借用方不繳納或拖延繳納交通違法罰款對出借方的影響,可以要求借用方先提供一定金額的“保證金”。
可以要求車輛借用方購買較高額度的保險,將保單復印一份,交由車輛所有者保管。